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销售公告
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计划组织废钢废铝瓦招标,诚邀有意向采购单位报名参与竞价。
1.项目情况
废钢废铝瓦销售
2.提货地点及方式
2.1提货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2.2提货方式:采购方自提(统装)
3.投标资质
3.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提供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资质证明、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资质单位。
3.3在我司曾有在废旧处置投标中和合同执行中,有不良行为或不良记录的单位取消本次投标资格。
3.4本次招标采取资质后审方式。
4.投标截止时间
4.1请各单位将“投标资质”中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报价函(尾附)填写好确保密封完整并盖单位鲜章邮寄至我司,邮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楼供销部;联系电话:023-72207035。收件截止时间:2025年8月6日9:00(以招标方签收到投标报价函时间为准)。
5. 开标时间、地点及方式
5.1开标时间:2025年8月6日9:30
5.2开标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3楼会议室
6.投标保证金
凡有意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需在2025年8月6日上午9:00前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账户名称: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交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账号:500800009018010024731。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
7.竞价与合同授予
7.1销售方按照“最高价中标”的评选方式确定成交人。
7.2中标方在中标2个工作日内,与销售方签署销售合同,此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作履约保证金。
7.3若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方有权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取消该中标单位在招标方后期同类产品的投标权;同时由次高报价单位顺位中标。
8.采购款结算
8.1结算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法。
8.2中标方与销售方签订销售合同1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
8.3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方每车提货过磅后,向销售方预付货款。如采购方不能按照销售方要求及时交纳足额提货预付款并提货,销售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9.提货计量、时限及要求
9.1用招标方厂区电子汽车衡称重,以磅单数据作为购销结算依据。
9.2合同签订4个自然日执行完毕,采购方及时清场并将现场卫生清扫干净。
9.3如因采购方未及时清场,按合同违约条款扣除采购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0.安全声明
10.1采购方必须遵守销售方相关安全规定。
11.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四院二社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邮编:408000
联系人:胡老师、吴老师
电话:023-72207035
12.其他事宜
12.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2.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2.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盖鲜章的投标承诺书及盖鲜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2.4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招标人直接否决其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2.5特别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要求,中标人不得转包他人或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取消中标人资格并终止合同。
13.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
电话:023-81811952、023-81811989
邮箱:1551974451@qq.com、291950355@qq.com
附:1.授权委托书、投标承诺书委托书.docx
2.《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废钢废铝瓦销售报价函》报价函.docx
3.废钢废铝瓦实物图片实物图片.docx
重庆国丰实业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0日